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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钟讲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讲解

发布时间:2023-02-23

今天为大家讲解的是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25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结合宜昌实际,宜昌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实施《宜昌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个人账户管理。在职职工划入标准按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确定,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已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70元/人·月的标准划入。

二、门诊共济保障待遇。普通门诊统筹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门诊医药机构(含异地)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一)起付标准。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500元,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400元。

(二)支付标准。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含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发生的超过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且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分别按照50%、65%、80%的比例支付,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分别按照60%、75%、90%的比例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对应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三)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为2200元,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为2600元。普通门诊统筹的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入同期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仅限于当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