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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23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枝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枝府发〔2015〕18号)要求,做到应保尽保,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的保障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下面,我就《实施办法》有关政策做以下解读:

一、哪些人可以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如何办理?

凡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居民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或手机下载“鄂汇办”App通过上传本人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扫描件,根据提示在网上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以持上述证件原件到本人户籍所在镇(街道)便民中心人社窗口现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设有哪些缴费标准?参保人员如何缴费?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有每人每年100元(仅适用于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政府对当年按规定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直接记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重度残疾人(1-2级)等缴费困难群体,市财政每年按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有缴费能力的,在代缴保费的基础上还可自行缴费,补贴标准按自行缴费与代缴合并后的标准计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每年1至12月为当年保费缴纳区间。参保人可持身份证到市内各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营业网点进行缴费,也可手机下载“湖北税务”或“鄂汇办” App为本人或他人在网上缴费。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是什么?养老待遇如何计算?如何办理领取手续?

我市1952年7月1日(不含)之前出生的参保人员,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参保当月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1952年7月1日(含)之后出生的参保人员,凡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15年及以上,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办理享待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月支付,支付终身。我市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以后根据各级政策规定进行上调。对按规定缴费的,在120元的基础上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即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三者所产生的利息之和,下同)除以139。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越长,缴费标准越高,养老金标准就越高。

凡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年满60周岁前3个月内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或手机下载“鄂汇办”App通过上传本人有效身份证和银行卡或社保卡扫描件,根据提示在网上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也可以持上述证件原件到本人户籍所在镇(街道)便民中心人社窗口现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如何计算?相关手续如何办理?

16至59周岁参保缴费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除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外,按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倍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两者一并发放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死亡人员身份证到死亡人员户籍所在镇(街道)便民中心人社窗口即可办理,需要将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费发放到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还需提供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银行卡或社保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