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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畜禽规模养殖环保政策及要求

发布时间:2020-09-16

畜禽养殖朋友们:

    大家好!近年来畜禽养殖是农村主要收入来源之一,为了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现将畜禽规模养殖环保政策及要求宣传如下:

  • 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界定的标准。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16]5号)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 生猪年出栏达到500头;
  • 奶牛年存栏达到100头;
  • 肉牛年出栏达到50头;
  • 蛋禽年存栏达到5000只;
  • 肉禽年出栏达到10000只。
  • 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办理环保手续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猪年出栏为5000头及以上需委托第三方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送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审批;达到规模化养殖场标准,生猪年出栏小于5000头的,需到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不需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对于养殖其他畜禽的按比例折算成生猪参照生猪养殖规模的要求执行。
  • 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保设施建设的要求。一是鼓励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严禁向附近农田、沟渠、湖泊、水库和河流排放。二是推荐干清粪、异位发酵床等先进的养殖模式,实施固液分离,配套建设废液收集池、沼气池、干粪堆场或异位发酵床,将养殖废弃物作为有机肥还田使用。三是探索新型粪污综合治理方式,引进田园牧歌企业对全市畜禽粪污进行综合利用。
  • 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规定: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未按要求办理环保手续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或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