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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革除滥食“野味”陋习

发布时间:2020-08-14

今年一场突如其来新冠肺炎疫情再次提醒我们保护野生动物迫在眉睫,3月5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了保障《决定》的全面准确实施,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已积极稳妥有序开展了我市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户退出处置工作。我现就《决定》有关内容讲解如下。

一、省人大常委会为什么要作出这一《决定》?

滥食野生动物不仅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而且容易引发疫病传染,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同时启动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

二、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决定》是如何规定的?

我省《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禁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一是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二是法律法规规定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决定》还明确,所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三、《决定》对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作了哪些规定?

1.禁止猎捕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

3.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种群调控、农作物保护等特殊情况确需捕猎的,须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5.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加工、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繁育、饲养、交易、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6.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发布广告、制作招牌或者菜谱等方式,宣传、招揽、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7.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农(集)贸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寄递等经营者和媒体,不得为上述禁止行为提供交易、消费、宣传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

四、对违反《决定》规定的行为,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决定》规定:“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决定》还增加了信用惩戒措施,对违反《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将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