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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讲解

发布时间:2020-06-02

听众朋友们,大家好!今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综合运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等作了详细规定。下面我就用几分钟时间,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规则》相关内容。   

首先,有哪些事项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控告,哪些不予受理呢?《规则》中明确了受理范围有三条:(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予受理范围:(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比如来信反映“市纪委,我要举报我们村干部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另外,他家还养十头牛,一定是受贿所得,望组织查实,给他应有的处罚。署名为一个知情人”这封信并未提及被举报人姓名、职位等信息及违法违纪相关证据。

一直以来纪检监察机关都是提倡和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是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的,本次出台的《规则》中再次对这部分内容规定进行强化,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

同时,《规则》中明确规定了检举控告人享有的六项权利和五项义务。应当履行以下权利:(一)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二)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三)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四)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五)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三)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四)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规则》的内容丰富、意义重大,因时间关系,在此不能和听众朋友全面交流,《规则》全文已在网上公开发布,大家可以自行下载,并进行深入品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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