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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8-26

  一、农村宅基地审批相关规定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牲畜栏圈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1、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2、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必须纳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按规定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4、农村村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总面积(含附属设施),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5、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二、农村宅基地申报条件

  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在本村无宅基地的;

  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办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手续的,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必须调整搬迁的;

  5、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三、农村宅基地办理流程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按规定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具体流程是:

  1、本人申请,村委会受理,提出审核意见;

  2、镇国土资源所(分局)实地踏勘;

  3、镇人民政府审核;

  4、市人民政府审批(委托镇国土资源所(分局)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办理);

  四、申请农村宅基地应提交材料

  1、个人住宅用地申请、呈报表原件;

  2、户口簿复印件(查看原件);

  3、个人改、扩建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4、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须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查看原件);

  5、完税税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农村宅基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不收费;新占农用地建设的地税部门收取15元∕㎡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