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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发布时间:2015-07-21

  2014年12月1日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主要有十大亮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

  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新法提出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个必须”的要求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