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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如何为消费者提供追责保障

发布时间:2015-07-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现在我们就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用一案例进行解读。  

  案例:张先生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一袋营养麦片,回家打开发现麦片里有一只死蟑螂,张先生向超市索要赔偿,不料超市却把责任推给生产商。

  以往消费者投诉维权时难免遇到类似的情况,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互相推诿,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对此有了明确规定。本案例的情况一般来讲消费者很难直接找到生产厂家要求索赔,新法规定的首负责任制,说的很明确,超市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除此以外,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这一兜底条款,一般食品价格都是比较低的,十倍赔偿可能也不过百来元钱,很多消费者因此没有维权积极性,但这一兜底条款将最低赔偿额提高到1000元,应该说是比较高的,较高的维权收益应该会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是赔偿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赔偿。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普通法,《食品安全法》属于特别法。执行时普通法应服从于特别法,即赔偿金额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最严处罚”的新《食品安全法》能否保卫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除了监管部门把严法实施到位,还需要科学的监控方法和消费者的积极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