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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施工安全防线失守,警钟为谁而鸣?

发布时间:2026-09-07

枝江融媒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违章作业就是埋下事故祸根。现将两起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予以通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

案件一:高处未设防护

2026年3月17日,相关部门检查发现董市镇姚家港化工园区一在建项目配电室外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依据相关判定标准列为重大事故隐患,当即下达停工整改通知,施工单位一周内整改完毕,经复查合格后复工。市城管局依法对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开展调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鉴于立案前已整改到位、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市城管局参照相关裁量规则,依法作出罚款3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铲斗违规载人

2026年4月23日,相关部门检查发现安福寺镇某食品加工企业一在建项目两名工人违规站在装载机铲斗内举升至脚手架高度作业,该行为极易引发坠落、倾覆事故,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立即下达停工整改通知,施工单位在立案前已完成整改,经复查合格后复工。市城管局依法对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开展调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鉴于立案前已整改到位、未造成人员伤亡,市城管局参照相关裁量规则,依法作出罚款3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职代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

整改完成≠免予处罚!两案均属重大事故隐患,虽然企业均在立案前已完成整改、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违法行为本身已构成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违反,依法仍须承担法律责任。

高处未设防护,人员坠落风险时刻悬于一线;铲斗违规载人,设备失衡极易引发恶性事故。两起案件暴露出的共性短板,各施工企业应引以为戒:一要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教育交底,严禁违规载人、防护不到位不施工;二要落实隐患排查制度,主动巡查纠偏,重大隐患及时报告,杜绝等监管部门发现;三要严格闭环管理,隐患发现、整改、复查销号环环相扣,彻底消除后方可复工。建设、监理单位亦应切实履职,强化现场管控。施工现场安全无小事,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坚持零容忍。

一审:胡文汇

二审:徐露

三审:龚春梅